《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强调了这一点并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还要求,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强调了对企业名称的监管,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将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方可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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