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方式的一种。通俗来讲,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除可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外,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实现对企业研发行为的激励促进。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的公告发布后,将在原先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负责人表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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