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缓缴单位”)2022年7月至9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实行缓缴。缓缴的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为避免影响参保职工后续医保待遇及缓缴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尚未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缓缴单位,请在2023年3月20日前于指定扣款账户存足余额,并确保扣款协议有效且扣款账户状态正常,以便税务部门扣费;如需自行缴费,请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深税等渠道办理。
二、缓缴单位逾期缴纳2022年7月至9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费款的,将自2023年4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
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或者“跨县(区)”;在深圳市外设有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无限额,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或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