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经营所得,应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
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或者“跨县(区)”;在深圳市外设有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无限额,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或10年。